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