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