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有效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