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生活、改善农村环境,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