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区域、主要轴线和关键节点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规划管理的要求,统筹城市建设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城市设计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