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