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以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但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三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