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由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委员会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挖掘、整理、传承和宣传展示等项目。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资助、捐赠,并支持其参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