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由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委员会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挖掘、整理、传承和宣传展示等项目。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资助、捐赠,并支持其参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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