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