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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