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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