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广南县人民政府对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予以整体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