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地母文化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好广南民间雕刻艺术、银饰工艺、刺绣等传统工艺和沙戏、洞经音乐、铜鼓舞、“叟人”舞、弄娅歪等传统艺术的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