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等特点,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展示、传艺、讲学、创作和学术研究;对命名为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