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者,必须保持文物原状、承担维修责任,并同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接受其监督。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应当造册登记,划定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