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