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