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分级保护第八条已废止在三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保护水源相关的植被;(二)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三)向水域、河滩存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废油、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船舶排放废油和污物,以及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酸类、碱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车厢、船舱和容器;(五)无防渗、防溢、防撒措施的船舶运载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