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分级保护第九条已废止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禁止新建和扩建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屠宰、制药等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对原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