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分级保护第七条已废止在上游来水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时: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优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指标。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三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