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在三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保护水源相关的植被;

(二)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域、河滩存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废油、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船舶排放废油和污物,以及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酸类、碱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车厢、船舱和容器;

(五)无防渗、防溢、防撒措施的船舶运载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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