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依法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禁止以扣押、隐藏财产或者相关证件等方式,干涉妇女结婚、离婚或者婚后生活。赡养义务人不得因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再婚妇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