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强迫或者阻挠农村妇女迁移户口,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