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扶持,改善农村妇女医疗卫生保健条件。镇和街道卫生保健机构应当为当地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普及保健知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老年妇女义诊或者在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