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女职工支付有关费用。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生育补助资金,对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产妇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