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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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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