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扶持,改善农村妇女医疗卫生保健条件。

镇和街道卫生保健机构应当为当地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普及保健知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老年妇女义诊或者在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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