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居住权的调整第十五条已废止住房分隔居住的,由居住人出资分隔,也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出资分隔。居住人出资分隔的,分隔的设施归居住人所有,解除租赁关系时,除与新的承租人或者与房屋所有权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恢复原状。房屋所有权人出资分隔的,分隔的设施归房屋所有权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