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因第三者介入而离婚的,应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居住权。过错方迁出享有居住权的房屋而租住私房、另行购买住房或者迁居其他住房的,无过错方不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