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金融机构总部等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培养适应本市金融发展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