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