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