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金融机构总部等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培养适应本市金融发展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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