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造林检查验收制度,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育苗、造林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一)核实育苗面积、计算产苗量、评定苗木等级。(二)核实造林和抚育面积、成活率及质量。(三)核实开修营造的防火线、防火林带、防风防水林带、防牛围墙等数量和质量。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