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基金来源: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按比例留用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

(二)国有林场(站)按规定上交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

(三)林业有偿使用回收资金和无偿补助育苗调出县外收取的苗木管理费;

(四)银行贷款;

(五)自治县、乡(镇)财政拨款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六)农业开发资金中用于造林绿化部分的资金;

(七)扶贫资金和城乡建设费中用于林业的部分资金;

(八)经营经济林部门上交的育林金或扶持费;

(九)水源林受益部门、单位交纳的水源林管护费;

(十)其他有关收入。

林业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