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申请人对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复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