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申请人对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复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