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经审查,房地产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