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