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