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清洁生产措施没有落实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不得发给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