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