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擅自移动、占用、损毁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