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与运输服务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航的船舶;(二)有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驾驶、轮机人员;(三)有2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