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与运输服务第十条已修改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以上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航务管理机构,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禁止涂改、转让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禁止非营运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