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种报刊应当开辟科普宣传专栏、专版,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题节目,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工作,出版单位应当多出版适合大众和少年儿童的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应当坚持科普宣传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科普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