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鼓励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协作关系,推进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股权及其收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