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鼓励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协作关系,推进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

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股权及其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