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区清扫保洁责任制度。清扫保洁责任区的范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各自的责任区;(二)主次街道、广场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街巷和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等单位负责;(三)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公园、河道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等经营性场所由经营者负责。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