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霓虹灯和路标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其设施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悬挂广告、标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悬挂,期满后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